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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滤纸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23: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2次

    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当事人从美国进口的20票“滤纸”,申报税号均为4805400000(适用对美加征税率11%)。

    2022年9月15日,两江海关出具归类确认,认定上述“滤纸”应归入税则号48232000009(适用对美加征税率 26%),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于11月8日使用48232000009税则号进口同种滤纸并完成国内销售。

    2023年1月9日,两江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两江海关计核字【2023】003号),认定违规的20票货物漏缴关税261012.60元、增值税33931.63元,关税滞纳金43265.07元、增值税滞纳金5624.45元,合计漏缴税款294944.23元,滞纳金48889.52元。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主动缴纳保证金30万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确认、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查验通知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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