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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锂电池属于危险品其包装物未取得相关检验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6 18:59: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0次

    2022年9月5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渝州海关监管科查验发现其中夹藏有未申报锂离子电池98个普通纸箱,共计349块。经查,该批锂离子电池单个额定能量均大于100WH,为危险货物,该批锂离子电池的包装为普通纸箱,无合法标识。当事人承认无法提供该批锂离子电池包装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批锂离子电池货值约人民币64859.4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科处罚款人民1297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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