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硫酸镁。经查,当事人在得知该票申报货物内有未如实申报硝酸铵钙15000千克、有机水溶肥200千克后,安排报关员谭某带人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调换,涉案货物硝酸铵钙、有机水溶肥价值共计2.35万元。经勐腊海关综合业务科核定,该批货物不涉及逃避证件管理、不影响税款征收。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列》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予西双版纳三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0.7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