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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虫胶分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孟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19:36: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2023年3月,当事人从缅甸经孟定清水河口岸进口一批“敏三”(缅文音译)至中国。3月1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虫胶分三票。3月20日,孟定海关口岸监管一科工作人员在孟定清水河口岸业务现场,对当事人载运申报进口虫胶的三辆货车进行查验时, 从三辆货车上当场查获天然橡胶烟胶片(等级外)共计150.02吨。经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鉴定:涉案天然橡胶烟胶片不符合GB/T 8089-2007《天然生胶、烟胶片、白绉胶片和浅色绉胶片》中五级的规定要求,为等级外烟胶片。经耿马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150.02吨天然 橡胶烟胶片(等级外)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170156元人民币。经孟定海关计核:涉案天然橡胶烟胶片完税价格应为 752028.28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20%,应缴纳关税 150405.66元人民币,申报虫胶计核关税179352人民币(系统自动计税),漏缴关税28946.34元人民币;进口增值税率为13%,应缴纳增值税117316.41元人民币,申报虫胶计核增值税为123752.88元人民币(系统自动计税),漏缴增值税6436.47元人民币,共计漏缴税款35382.81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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