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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松木锯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9:22: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2020年11月7日当事人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出口54660千克松木锯材,申报总价为3.2796万美元(按申报当日适用人民币美元汇率6.6290元计算,折合人民币21.7404684万元),申报商品名称为松木锯材,规格为3cm*4cm*120cm,经纵锯、横切、锯材级、未蓝变、不带边皮,申报商品编码为4407120019,该编码项下描述商品为锯材且端部结合,监管条件为出口通关单。11月8日,西双版纳海关在景洪市勐龙通道查验货场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初步判断该批货物为松木锯材但非端部结合,实际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11月23日,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批货物进行鉴定,判定该批货物属于松科松属的思茅松。西双版纳海关根据鉴定结论和实物形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等相关规定,明确该批货物的商品名称为思茅松板材,商品编码为4407119099(非端部结合的其他松木厚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提交出口许可证,造成代理出口货物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申报不实。该公司前述的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且达到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数额基准。当事人出口木材申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7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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