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在边民互市渠道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现场关员查验发现所申报的部分砂轮片上印有“MADEINThailand”的字样,其无法提供制造或进口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该批货物属假冒原产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并禁止其出口假冒产地锯片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