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昆明邮局海关对一件来自澳大利亚的进境快件进行查验,经现场关员开箱查验,发现50个包裹,均为化妆品,申报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件内物品均不相符。经调查,当事人报关的化妆品规格、品名、价格均申报不实,造成以上申报不实原因为当事人申报时,未对委托方所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根据昆明邮局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邮局海关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昆邮计核字[2020]001号),该批违规物品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3519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5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共计2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