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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背心属于军需品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3 12:35: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6次

    2022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男士户外背心,申报数量为100件,申报总价为3600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标签显示品名为“BODYARMOR”,实际为美国NIJstandard-0101.06标准下三级防弹衣,在出口时应当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企业涉嫌申报不实。

    经查询北京海关税款计核系统,2022年3月5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3463,当事人于当日报关出口的100件防弹背心货物价值折合约为98.3x100x6.3463≈6.238万元人民币。2023年4月25日,货物的实际货主递交书面申请,主动申请缴纳保证金。2023年5月8日,当事人缴纳保证金人民币6.2万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伪报品名、金额出口防弹背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入境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1、没收走私货物;2、罚款人民币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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