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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游星齿轮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轮海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4 18:36: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1次

    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商品名为“左液压泵齿轮”,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91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认定,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商品名为“从动螺旋锥齿轮”、“主动齿轮”、“主螺旋锥齿轮”、“游星齿轮”,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910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10909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经中关村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0462.92元(关税人民币9259.22元,增值税人民币1203.71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海淀海关对当事人进口“左液压泵齿轮”等涉案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关税处业务联系单等;3、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015号)4、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5、其他证据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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