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赛洛多辛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4 18:3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4次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5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赛洛多辛”共计2票,申报商品编号为2937500000,关税税率4%。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2933990099,关税税率6.5%。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35080.56元(关税人民币208035.89元,增值税人民币27044.6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西城海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构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0525元。

    因当事人发生资产重组情形,承接当事人原赛洛多辛进口业务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7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被执行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_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