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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顶空进样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3 12:55: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7次

    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2票商品名称为“顶空进样器”的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8999.90,关税税率为0%,经中关村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84289090.90,关税税率为5%。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3236.56元(关税11713.90元,增值税

    1522.66元)。

    2019年6月10日、2020年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2票商品名称为“集成电路测试系统”的货物,申报税号为90308200,关税税率为0%,经中关村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318090,关税税率暂定为2%。经海关计核,2019年6月10日进口的1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2392.19元(关税19816.10元,增值税2576.09元),2020年2月14日进口的1票货物的漏缴税款人民币52651.56元(关税46594.30元,增值税6057.26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4票;2、当事人进口“顶空进样器”、“集成电路测试系统”稽查通知书、案件线索移交单;3、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009号、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010号、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011号);4、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5、其他证据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进口申报不实的3票货物,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此案中已超处罚时限的1票货物(进口申报日期2019年6月10日),不再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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