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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聚乙烯板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0:57: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聚乙烯板,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109090,申报总价为10500美元(CIF价)。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现场部门根据查验指令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将上述货物取样送检。经鉴定,该票货物材质为符合型(芳纶纤维+聚乙烯+陶瓷),军用特征明显,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经确认,上述货物为军品防弹插板,实际商品编号为3926909090。经计算,该票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6317.6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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