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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绷带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0:46: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绷带等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经海关查验,发现出口货物中有血压计、洗发水和香皂等未申报。经查血压计10箱共计196个(10个/箱,共计20箱,其中鉴定消耗3个,留样1个),货值人民币15600元,经鉴定和归类认定,该血压计中含汞,属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在明知含汞血压计为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以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国家禁止的出境的货物。洗发水和香皂作为货物出口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当事人为快速通关未向海关如实申报。

    以上行为有被扣留货物、鉴定报告、出口报关资料复印件、查验记录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购货清单及聊天记录、相关当事人笔录、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瞒报走私含汞血压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被查扣的含汞血压计196个),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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