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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盐腌带骨后腿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0:4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8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6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盐腌带骨后腿肉,商品编号均申报为0210190090,申报价格为578.67万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带骨风干火腿带骨后腿应归入商品编号0210111090。商品编号0210190090和0210111090的关税税率均为25%,增值税税率均为9%,监管条件也均为AB。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相关资料、稽查通知书、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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