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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青草膏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0:34: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6月6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卧佛牌青草膏165g/组共计20357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29。其中,2020年6月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50组;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20307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商品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004905990,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清单》列明的商品编号,不能作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时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经计核,2020年6月6日当事人报进口的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028.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73.5元;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8.431585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159.86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申报清单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所列的影响海关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2020年6月6日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因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进口商品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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