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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表面分切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免税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1:01: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0次

    湖州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于2023年5月8日起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2020年5月29日鼓励项目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一台表面分切机向银行进行了抵押申报货值17.2万美元。

    经查,当事人因发展需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高速水刺无纺布生产线作为抵押物,并在海关办理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漏报了该表面分切机的抵押申请。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已办理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期间,该设备仍属当事人自用并用于原定用途。经海关计核,该设备货物价值人民币696867.7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发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的1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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