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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灭多威可溶粉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19:51: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2次

    当事人2021年1月18日采购90%灭多威可溶粉剂1000千克,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编号DG2140261)结论,该商品为危险化学品。后于2021年3月8日当事人向焦作海关进行危化品报检,于2021年4月2日委托当事人以一般贸易 方式 向上海海关 申 报出 口,申报金额12300美元。根据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应当在申报时将报检生成电子底账申报录入随附单据栏目。当事人在报关时,未按规定录入“出境电子检验检疫申请受理凭条”信息,致使报关单上“随附单据”栏显示空白。

    经查,当事人报关时已向当事人提供了包括“出境电子检验检疫申请受理凭条”在内的全部报关资料。由于当事人的报关员在录入时操作失误,在报关时漏录入“出境电子检验检疫申请受理凭条”,造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委托报关协议、出境电子检验检疫申请受理凭条、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付款回单、身份证复印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时未按规定录入“出境电子检验检疫申请受理凭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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