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13日,舟山海关监管一科和保税监管科联合对保税供油驳船常规检查时发现,当日当事人保税油台账显示存油量为139.854吨,经检测鉴定,实际油品毛重为39.405吨,存在保税油台账和实际存储数量不符。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曾因发生渗漏事故,有8.322吨保税燃料油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被擅自清理。另有4.932吨燃料油的短少能提供正当理由,87.195吨保税燃料油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计核,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清理的8.322吨燃料油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7691.5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8192.73元;短少的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87.195吨保税燃料油,完税价格人民币351781.4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69716.67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87909.4元。
以上行为有杭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新润20”轮大副确认存储油量情况及该轮作业记录、“新润20”轮驳船台账、“新润20”轮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表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船舶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整。
当事人经营保税燃料油的运输、储存业务,储存的保税燃料油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65万元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