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当事人单位通过大窑湾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绿豆等141票。经查,以上141票报关单共计申报出口绿豆等12178吨以上商品应当在装运前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当事人单位未申请集装箱适载检验,有使用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未涉税。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通过ECIQ系统调取的集装箱检验记录、关于集装箱未做适载检验证据材料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