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无纺布,在天津和大连口岸进口。2023年2月6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于2023年1月采购的无纺布,数量为18110千克,总价为美元。海关经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鉴定,依据《大连海关技术中心固体废物鉴别报告》鉴定结论:该进口无纺布样品应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认可海关上述鉴定结论。案发后,经当事人与卖方台湾公司核实,系由于卖方工厂工人疏忽,将其自用货物误装,卖方同意退运此票货物。
2023年3月29日,大窑湾海关责令当事人将涉案面体废物退运。同年4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18110千克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送单、保证金单据,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退运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固体废物鉴别报告、涉案货物照片,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