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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气控物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8 13:01: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申报品名为电气控物制柜、安全锁、温控装置共三项经海关核查该票三项货物的实际价格申报不实。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向海关申报货物价格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海关交款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填写适用的法律条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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