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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医疗设备未经海关查验完毕擅自使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3 12:46: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3次

    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进口货物,品名为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货物HS编码为9022140090,重量为4930千克,申报价格为51.1801万美元,2020年10月23日,钱江海关驻余杭办事处海关关员在现场对该批货物集装箱开箱查验后,告知当事人“等待安装完毕再检验”。

    2020年12月31日,海关关员再次现场查验时,发现设备在医院手术区域内正在被使用。海关关员经与医院人员确认和查阅《DSA使用记录》,该设备已于2020年12月29日起用于手术,当事人未尽到对进口货物的管理职责。

    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海关查验完毕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进口代理服务协议、查验系统提取的设备使用记录照片、对副经理做的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直投安装完成报告、设备使用报告、认错认罚书,联系截图、海关查验管理系统查验记录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3571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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