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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机等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1:51: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3次

    当事人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电机、水龙头、玩具、背心、裤子、手套、礼品袋等商品。台州海关稽查后发现,当事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遂于2023年7月14日制发台关稽改《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改正。经查,当事人在办理出口业务期间没有收集、保管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发票、跨境电商B2B出口单证等单证资料,且在整改期间无法再行收集,无法在期限内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稽查情况说明、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清单、报关单、稽查结论、授权委托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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