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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贵水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3:01: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2022年7月6日,当事人以保税区间流转向义乌海关申报品名为“EAUPRECIEUSE贵水”等一批货物出区,货物货值为人民币358658元。该批货物同时向义乌海关综合保税区申报货物转入。因为工作疏忽,两票货物转出和转入均未申报车辆核放单,导致核注清单数据未核扣,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账册的管理。当事人不按规定核销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保税物流中心巡查记录;2、保税核注清单(出口);3、授权委托书、当事企业资料、查问笔录;4、行政处罚查询记录;5、情况说明;6、认错认罚承诺书等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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