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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闸阀品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3:23: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闸阀至立陶宛共计1154套申报单价为FOB57.1392美元/套  申报总价65,938.67美元商品编码为8481804090,出口退税率13%。因相关业务人员申报时不仔细未将其中的盲板法兰等管件单独申报。其中盲板法兰等管件合计价格为2517.00美元商品编码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0%。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相同方式出口一票闸阀至立陶宛出口报关单号为330120220000028647,共计2968套申报单价为FOB35.8337美元/套申报总价106,354.41美元商品编码为8481804090,关税0%,出口退税率13%。因相关业务人员申报时不仔细未将其中的盲板法兰等管件单独申报合计价格为1,556.15美元商品编码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0%。经计核两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货物价格合计27,341.75元申报不实可多退税款为3,554.43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出口价格计核说明可多退税款计核说明税务局出口退税率查询记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单位总经理的查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税号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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