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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铸铁制品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22:09: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向芜湖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铸铁制品至波兰共计1339件申报总价62,959.95美元商品编码为7325101000,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查验并核实实际货物应申报为铸铁管件商品编码应归入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涉嫌申报出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经计核可多退税款52,077.93元。其后当事人进行了自查并 主动向海关报明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还存在29票同样申报不实行为其中2021年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报关单共12票以上12票申报不实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品名均为铸铁制品商品编码为73251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货物为铸铁管件商品编码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为0。12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价格总计为2,162,656.77元。经计核可多退税款总计为281,151.19元。

      其中2022年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报关单共17票以上17票出口申报不实货物申报商品品名均为铸铁制品商品编码为73251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货物为铸铁管件商品编码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为0。17票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总计为2,947,576.88元。经计核可多退税款351,204.16元。

      当事人自查并主动报明申报不实的以上29票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货物申报总价为5,110,233.65元国内采购价为4,864,271.95元。经计核可多退税款共计为632,355.35元。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说明货物出口价格计核说明可多退税款计核说明税务局出口退税率查询记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二)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公司总经理邓谢鳟的查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违法行为查发和主动报明情况分别予以处罚。

      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货物为海关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款4.6万元。

      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报明的29票申报不实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4万元。决定合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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