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向芜湖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铸铁制品至波兰,共计1339件,申报总价62,959.95美元,商品编码为7325101000,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查验并核实,实际货物应申报为铸铁管件,商品编码应归入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涉嫌申报出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经计核,可多退税款52,077.93元。其后当事人进行了自查并 主动向海关报明: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还存在29票同样申报不实行为,其中2021年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报关单共12票,以上12票申报不实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品名均为铸铁制品,商品编码为73251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货物为铸铁管件,商品编码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为0。12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价格总计为2,162,656.77元。经计核,可多退税款总计为281,151.19元。
其中2022年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报关单共17票,以上17票出口申报不实货物,申报商品品名均为铸铁制品,商品编码为732510100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货物为铸铁管件,商品编码为7307110000,出口退税率为0。17票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总计为2,947,576.88元。经计核,可多退税款351,204.16元。
当事人自查并主动报明申报不实的以上29票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货物,申报总价为5,110,233.65元,国内采购价为4,864,271.95元。经计核,可多退税款共计为632,355.35元。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说明;货物出口价格计核说明;可多退税款计核说明;税务局出口退税率查询记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二)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公司总经理邓谢鳟的查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违法行为查发和主动报明情况,分别予以处罚。
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货物为海关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款4.6万元。
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报明的29票申报不实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5.4万元。决定合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