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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唇油等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22:24: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3次

      当事人在芜湖综保区内经营进口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在芜湖海关备案保税账册项下商品有140项与仓库实际存量不符。其中阿玛尼红管唇釉等138项商品数量短少日本黛珂/COSME DECORTE防晒霜60g及日本黛珂/COSME DECORTE防晒霜60ml这2项商品在账册填制时相互混淆。关于阿玛尼红管唇釉等138项商品数量短少的原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138项数量短少商品价值共计59956.48元应缴税款9564.58元。账册中日本黛珂/COSM EDECORTE防晒霜60g及日本黛珂/COSME DECORTE防晒霜60ml这2项商品相互混淆系当事人疏忽大意填写错误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核说明保税账册备案表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过往处罚决定书。

      (二)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公司员工的查问笔录。

      (三)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备案保税账册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其保税账册下138项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疏忽大意填写错误导致账册内2项商品相互混淆鉴于该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对该部分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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