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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假睫毛胶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承运车驶离海关监管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12:42: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2023年7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假睫毛胶水等一批货物,申报数量为40320支,申报金额143161美元。义乌海关查验,运输车辆内装有其它货物。在海关完成查验前,当事人委托的承运车辆擅自驶离海关监管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材料;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在海关监管区内停留的运输工具擅自驶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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