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以号报关单申报进口客运索道抱索器、托压索轮组、客运索道驱动迂回装置,报关单上包装申报为其他,而正确的包装应申报为天然木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熏蒸证明、进口货物包装照片、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