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通过加贸保税账册申报进口8张射频模组测试软件光盘。经账册项下其他非保税料件组装成8台芯片测试机后,在未经海关许可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5台)和2022年4月6日(3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报关申请单,经非保税账册以“非保税进出”业务模式申报出区并销售给国内客户。
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在加工贸易保税账册项下,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庐州海关申报进口射频模组测试软件光盘15张,其中包括已组装在8台芯片测试机上以“非保税进出”方式申报出区的射频模组测试软件光盘8张,并于2022年7月20日就该8张光盘缴纳税款388903.68元。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案件保证金5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账册备案情况表,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涉案海关非报关申请单,涉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采购合同,财务往来凭证,涉案货物价值及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关务经理)查问笔录。(三)现场笔录:庐州海关核查工作记录。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8张射频模组测试软件光盘在境内销售,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3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