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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彩色胶卷假冒原产地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2:35: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非对口方式出口“彩色胶卷”,申报商编为37025410,申报原产地为中国,经查,实际原产地应为“美国”或者“德国”。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企业自查情况报告、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违规记录、稽核查移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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