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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工业用木薯干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2:37: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沧海关申报进口工业用木薯干粉一批,申报数量7950千克,后改报为7547千克,申报商编2303100000。2022年12月15日海沧海关于海沧西查验中心查验平台对上述工业用木薯干粉进行查验并取样送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别,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别,判定该批货物为木薯渣,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鉴别结果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不服鉴别结果,于2023年2月8日申请复检鉴别,2023年3月7日进行复检取样,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复检鉴别,经复检鉴别仍判定该批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复检鉴别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退运单证、查问笔录、违规记录、聊天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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