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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制家具等生产单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7 19:19: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6次

    2021年9月10日至2023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木制家具等共46票报关单,涉及46票报关单,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注册资格,在此期间生产加工的出口木制家具等竹木草制品系分别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当事人上述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单位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企业在系统申请修改保税核注清单的回执查询情况、核注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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