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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冷轧不锈钢板假冒原产地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7 13:14: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6次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冷轧不锈钢板等货物12批次3275247千克 ,申报总价合计8613446.5美元,申报原产地均为中国。经海关核查,上述报关单所涉及冷轧不锈钢板等货物为广东甬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加工贸易”方式采购国外料件保税加工后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再以“一般贸易”方式内销至境内企业,其加工程度不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38号附件5《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原产地未发生改变,原产地应申报为对应进口料件的原产地。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对应《加工贸易手册》、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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