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液晶玻璃基板等三个货柜货物一批。5月18日至5月22日,经蛇口海关集中查验:1、报关单所查第1、2项申报液晶玻璃基板,实际为液晶显示面板。第3、4项申报液晶玻璃基板,实际为液晶显示面板,第4项实际数量为336个。第8项申报液晶显示玻璃,实际为液晶显示面板。2、报关单所查第1、2、3、4项货物品名不符,实际为液晶显示面板。第5项申报进口液晶显示面板实际未进口,第6项申报进口液晶显示玻璃实际未进口。3、报关单所查第1项申报进口触摸玻璃83个实际未进口,第2、3、4、5项货物品名不符,申报液晶玻璃基板,实际为液晶显示面板,其中第5项实际数量为15个。第8、9项申报进口液晶显示玻璃,实际为液晶显示面板。三个货柜中另有未申报进口货物液晶显示面板824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做出如下处罚:没收液晶显示面板824个并处罚款人民币:6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