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充电锂离子聚合物电池2876个,12476.1千克,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1车1单。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12476.1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行为。2023年11月14日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固体废物,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7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