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2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红外测距板,1091.3千克,26420个,规格型号:0|3|通用于红外测距仪|无牌|无型号,商品编号:9015900090,总价:290620港币,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鉴定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1.PCBA电路板(绿色),具有LED驱动功能,不具备红外测距功能,281880个,商品编号:8504409190;2.PCBA电路板(绿色),具有LED驱动功能,不具备红外测距功能,198000个,商品编号:8504409190;3.PCBA电路板(蓝色),不具备使用功能,401280个,商品编号:8504409190,实际进口货物总数量881160个,鉴定总价人民币1206264元。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8.3241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涉案标的。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