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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夹头等数量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18 07:37: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夹头等共6项货物。2023年7月29日,经海关查验:1、商品项1(潜水泵):申报无牌,实际为ODYSSEA牌;2、商品项2(泵头):申报为无牌、申报净重为760千克,实际为ODYSSEA牌、实际净重为45千克;3、商品项3(镇流器):申报为无牌、无型号,实际为ODYSSEA牌、UV9型;4、商品项4(LED灯):申报为无牌、申报净重为4920千克,实际为ODYSSEA牌/无牌(其中无牌1421千克,ODYSSEA牌1422千克);5、申报的商品项5(夹头),实际货物未见出口;6、商品项6(鱼缸过滤棉),申报商品编号为3926909020、申报净重为440千克,实际商品编号为3926909090、实际净重为40千克;7、未申报货物:活性炭,商品编号:3802109000,净重:3652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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