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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位置传感器等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18 07:39: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7次

    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报关单货物未见异常。查获未申报货物塑胶配件、位置传感器等一批,共计34项,如下:1.塑胶配件0.48千克;2.有接头电线17.55千克;3.位置传感器500个;4.位置传感器400个;5.位置传感器2090个;6.位置传感器50个;7.电源插头组件200个;8.电源插头组件1000个;9.有接头电线1200条;10.带插件电路板50块;11.海绵贴3.39千克;12.镜胚99.06千克;13.镜片50个;14.螺丝3.8千克;15.激光接收器125个;16.目镜800个;17.有接头电线25.7千克;18.无接头电线0.4千克;19.软性排线8.4千克;20.有接头电线2600条;21.五金配件0.023千克;22.塑胶配件0.74千克;23.塑胶配件0.15千克;24.塑胶片40个;25.标签1.14千克;26.泡棉3.68千克;27.电源适配器1000个;28.电路板4320块;29.镜胚15.18千克;30.螺母1.35千克;31.螺丝2.8千克;32.螺母1.5千克;33.有接头电线1600条;34.有接头电线100条。经计核,该批未申报货物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5.27592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我关于2023年10月10日将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皇关查一缉告字〔2023〕27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不服,申请听证,现已听证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4.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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