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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有线鼠标器等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20 08:36: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有线鼠标器(整套散件)等共6项货物。2023年10月25日,经海关查验:1、商品项1,申报有线鼠标器(整套散件)、商品编号8471607200,实际货物为有线鼠标零配件、商品编号8473309000;2、商品项2,申报有线鼠标器(整套散件)、商品编号8471607200,实际货物为有线鼠标零配件、商品编号8473309000;3、商品项3,申报有线鼠标器(整套散件)、商品编号8471607200,实际货物为有线鼠标零配件、商品编号8473309000;4、商品项4,申报无线鼠标器(整套散件)、商品编号8471607200,实际货物为无线鼠标零配件、商品编号8473309000;5、商品项5,申报无线鼠标器(整套散件)、商品编号8471607200,实际货物为无线鼠标零配件、商品编号8473309000;6、商品项6,申报简报器(整套散件)、商品编号8526920090,实际货物为简报器零配件、商品编号852990909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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