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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手机屏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08:3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次

    当事人于 2023年3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 申报为手机屏1008个 (187.8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517793000,申报总价共 计C&F98784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鉴定,实际货物 为旧手机屏3453个,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 述固体废物已分别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17日退运 出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 查验记录单、固废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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