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 2023年3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 申报为手机屏1008个 (187.8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517793000,申报总价共 计C&F98784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鉴定,实际货物 为旧手机屏3453个,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 述固体废物已分别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17日退运 出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 查验记录单、固废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