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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精华霜等含有蝴蝶兰属物种的萃取液未提供相关证明书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08: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次

      当事人为进口添美盛德兰花精萃晶润兰花油、雪兰乳、水兰霜、晶华水、洗颜粉、眼霜、精华霜等7种化妆品,通过以先进境、后进口的方式向海关申报。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境27票货物,申报数量共计119597盒。经查,上述化妆品均含有蝴蝶兰属物种的萃取液,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管理。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上述货物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未获得引进蝴蝶兰制品的行政许可,也未获得《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货物进境时应向海关交验《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但上述货物进境时未提交。

      海关查发后,当事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补办出涉案货物的引进行政许可,补办出涉案货物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20310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进口代理协议、委托清关与运输协议、邮件往来记录、微信往来记录、补办出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货物资料、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关于2023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沪关缉告字〔2023〕15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同日向当事人送达沪关缉告字〔2023〕16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2023年12月12日,我关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2023年12月27日,我关组织召开听证。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业经我关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10000元;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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