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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炼钢促进剂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3: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次

    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浦江海关申报进口6票LCD清洗机用滚刷819千克(129个),申报税则号列为8486909900,总价175390美元。经查,该LCD清洗机用滚刷税则号列应为9603509190,与申报不符。另,税则号列8486909900的关税税率为0,税则号列9603509190的关税税率为8%。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材料、货物归类认定书、涉案货物归类认定通知书、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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