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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黄铜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3 22:53: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8次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烟台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再生黄铜原料混合黄铜料混合黄铜RCuZn~4C,数量为66850千克,总价为347620美元,贸易国为韩国。经查,上述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另经查,上述货物已于2023年4月9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2.海关查验记录单复印件;3.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复印件;4.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固体废物鉴别报告;5.韩超田查问笔录、询问笔录;6.情况说明;7.韩国供货方的往来邮件打印件;8.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9.直接退运报关单据复印件;10.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涉案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所列之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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