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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CPU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1 23:1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12次

    当事人于2018年9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共18项,其中第17项货物申报品名为CPU,申报商品编号为8542319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数量为2个,申报总价为CIF 35121.76欧元。经海关核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可编程控制器,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5371011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5%),与申报不符。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9月27日及2018年9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3票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CPU,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42319000,申报总价分别为CIF 2761.3欧元、CIF 4394.23欧元及CIF 2294.95欧元。经海关审核,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均为可编程控制器,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853710119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申报不实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92359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63734.2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6956.83元。

    另,上述申报不实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4717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2502.8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3200.9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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