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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概述
    发布时间:2023-08-08 11:45:27  作者:孙国东  浏览:2357次

    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管制中的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本文拟从法律效力层级出发勾勒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架构并对其进行阐述。

    一、法律

       法律主要包括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海关管理中涉及国家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法律层级的规范。

    (一)国家安全法

    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关于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其所保护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生物安全法

    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与与国家生物安全紧密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关于生物安全的专门法,其所保护的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对外贸易法

    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其基本原则来自于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详细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出口管制制度。根据该法,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对进口、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四)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是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也是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之法律渊源。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

    (五)海关法

    海关法是海关行政执法的专门法。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两用物项出口货物实施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

    (六)密码法

    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货物包括密码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我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二、行政法规

    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主要规范主体是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层级的规范,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其实施管理的方式有:明确经营资质、审核申请文件、发放许可证件、验放出口管制货物,以及对于相关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同时相关管制法规还明确规定对于列入管制目录(目前所有各相关行政法规附件之管制清单均已统一归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物项,实施许可证管理,这明显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物项(货物)。其规范体系有:

    核出口管制条例

    核出口管制属于两用物项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对于列入《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实施管制措施我国对核出口实行专营制度,专营单位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我国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对于列入该管制清单的物项出口,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是指《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导弹及相关设备、材料、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他运载系统的扩散。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我国对监控化学品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的生产对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被指定单位先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条例附表列示。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是指根据《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附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八)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违反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或本文所列行政法规对于责任人进行处罚。其中属于海关监管范围的,违反出口两用物项管理规定的,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按其违法性质定性为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只有在构成走私行为且触犯刑法、值得刑事处罚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的资质认定、出口许可证申请规范、出口许可证申领、出口许可证使用与管理,以及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发布)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两用物项管理办法是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基本规范,是为了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根据《两用物项管理办法》,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简称《两用物项管理目录》是列入进出口管制的目录,也称清单,是国家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基本依凭。根据《两用物项管理办法》,凡列入《两用物项管理目录》内的物项,国家实施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在《两用物项管理目录》内的物项,不实施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每年度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两用物项管理目录》,其中出口部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容包括: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四、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五、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七、易制毒化学品(一)八、易制毒化学品(二)九、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十、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十一、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发布)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后,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内,不用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请人申请条件实行严格审查。通用许可经营者获得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后,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是针对部分无人机的一项临时出口管制的措施,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该公告规定对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公告规定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涉及16项海关商品编号),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是针对无人机相关物项的一项出口管制的措施该公告规定满足公告规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是针对镓、锗相关物项的一项出口管制措施。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规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其中镓相关物项8项,锗相关物项6项

    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进出口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者有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许可证纸质证件。

    四、结束语

    本文按照法律规范效力层级,勾画了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框架,并进行了总体概述。由于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中,所以,在学习、运用、实践中,既要全面掌握该法律规范体系框架,还要了解、掌握最新的出口管制动态,将理论与行政执法、司法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加直观、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掌握并解决争议问题。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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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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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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