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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光电材料案件单位自首是否相应个人也按自首处理?
    发布时间:2017-05-25 11:35:58  浏览:1303次

    问:走私光电材料、手机配件等,案发后因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主动投案,我们了解到缉私给了单位自首的认定,请问是否这样一来,同案的其他个人也可以按自首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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