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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23 08:45:33通关监管阅读1517次
答:海关在开展稽查时,实践可能让企业自查自报。自查自报是指企业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账簿、单证等资料进行全面自查,填报《企业自查自报情况表》,连同《自查自报申请书》、《企业自查报告》一起递交主管海关稽查部门的一项海关事务。在对海关法规政策有足够把握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撰写内容详实的自查报告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关键作用。海关自查报告没有统一的格式范本。如需帮助,请咨询海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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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23 08:40:54通关监管阅读2511次
答:海关总署第173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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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22 08:52:20通关监管阅读3438次
答:根据海关规定,“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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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0-06-22 08:47:28通关监管阅读1014次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