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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外发保税料件布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21:5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1次

    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和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外发保税料件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

    1,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涉及项保税料件2项:头层牛皮革116312.77平方英尺,沙发半真皮套11803.29千克。

    2,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外发保税料件,涉及1项保税料件:沙发半真皮套10045.84千克。

    经计核,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人民币252.7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1.73万元,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外发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38.88万元。本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1.59万元。当事人有缴纳保证金的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进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单证资料、企业报告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我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7.69万元。

    2,对当事人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外发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9万元。

    以上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19.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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