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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激光打印机硒鼓运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5:4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4次

    1、2021年2月2日,当事人以C&F成交方式申报出口2票激光打印机硒鼓,当事人将上述2份报关单申报总价比实际总价合计多报17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108695.60元(出口当日美元汇率6.4836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实。经计核,可能影响出口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44130.42元。

    2、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激光打印机硒鼓及墨盒,当事人把实际成交方式“C&F/运费USD41000”错报成“FOB没有运费”,导致该报关单的申报总价比实际总价多了4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3445.5元(出口当日美元汇率6.4255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实。经计核,可能影响出口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34247.92元。

    以上行为有主动披露报告表、出口报关资料、未退税证明文件、委托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为证。

    不予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多退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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